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7-03浏览次数:817

[来自:教育科学学院 发表时间:2014-06-05]

各普通高校,各市、州、县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积极推进招生改革,规范招生管理,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着力优化招生考试服务,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调整完善招生政策和录取办法,深入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在保持我省高校招生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录取模式,在第一批本科实行平行志愿的基础上,2014年的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的美术类专业、艺术本科(三)实行校际联考的非美术类专业和体育类本科实行平行志愿。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2号)精神,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并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自2014年起,按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拓宽农村考生就读重点高校的升学途径,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考生的比例。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经教育部批准实行自主选拔试点的高校,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同时,我省也安排部分重点省属本科院校实施农村考生专项计划,招收我省28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贫困地区的高中阶段具有在当地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农村户籍考生。

  进一步规范技能高考的技能操作考核办法,扩大技能高考专业(类别)范围,扩大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以及专业和招生规模,2015年全省中职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学习,全部实行技能高考和高职单招或普通高考。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2014年暂停省属本科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总方案和有关实施意见出台后,我省再研究制定省属高校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人才的考核及录取办法。

  二、进一步加大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和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测试和招生管理,省教育厅出台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试行)》,明确了对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监督的内容和监管办法,各招生高校要严格执行,不得出台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考生、收取与招生挂钩费用等违规性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及规定的项目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2014年,调整高水平运动员专项统测合格标准划线办法,全面公示入围考生信息,考生文化录取标准须在录取前公示,招生院校不得在录取过程中临时决定考生的录取标准或中途改变录取标准,不得将未经公示的考生录取为高水平运动员。从2014年起,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严格控制艺术类招生规模,逐步提高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等专业的文化成绩要求。

  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高校使用预留计划,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事先向社会公布使用办法。严禁高校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

  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各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三、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通高考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严格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抓紧对高考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自查和整改,切实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对本地区普通高考安全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做好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和维护,保密室启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硬件设备,确保保密室安全保密措施全部达标。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保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对全体考务干部及各考点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进行严格培训,做到全员接受培训,全员签订诚信守法承诺书,坚决杜绝考试机构内部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四、进一步巩固阳光招生成果,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和招生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2014年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及时为考生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服务,特别要重点做好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改革的宣传服务工作,要让社会知晓、考生明白、高校配合,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平稳推进招生改革。尤其是各市、州、县(区)招办和中学要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必备场所、设备条件和人员组织指导,保证考生按时顺利填报志愿。

  五、进一步严肃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高校及驻各地招生宣传组(人员)以建立高校生源基地、换取自主选拔录取校荐名额等为借口恶性抢夺生源,向中学及考生或家长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等。严禁高校驻各地招生宣传组(人员)向考生或家长承诺照顾录取、签订预录取协议、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从2013年开始,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参加高考,除符合以上3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二是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或技能高考时只能选其一项,不能兼报。报名参加高职统考必须具备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中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必须获得相关专业(计算机类、电子类、机械类、建筑类、会计类、旅游类、护理专业)技能操作考试D等及以上成绩。参加高职统考的考生可以兼报艺术类专业。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5)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

  2014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时段: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1月20日,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第二时段: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8日, 普通高考文、理、体育类和高职统考、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二、考生档案

  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8.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体检于4月18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0日前向省招办报送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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