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13浏览次数:2887

1.学生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因疾病或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通过短信方式报告辅导员,事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1—3天的经辅导员核查后,由学工办批准; 3天以上1周以内的经学工办核查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同时报学工部备案。

    3.学生事假原则上限于共同生活的亲属婚丧嫁娶或其他个人重大事项,其他事项不得作为请假理由。学生事假应在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后,方可办理。

    4.学生病假应有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判定标准不清的必须经校医院附属证明。特殊紧急疾病的治疗结束后应补交医院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