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二师院党发〔2018〕29号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13浏览次数:5543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1月7日第34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8年11月9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广大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共鸣点,突出师范院校“两代师表”共育特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师德建设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实际效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把师德摆在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评价首要位置,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坚持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做到以德立学、以德立身、以德施教,争当“四有”好老师,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四条  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成长全过程。

(一)以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五个思政”改革创新为抓手,全面推进思想政治、理想信念、爱国奋斗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恪守师德底线,远离师德红线,执着于教书育人,做到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

(二)建立实行新教师入职宣誓、在职教师教师节重温誓词和退休教师荣休仪式制度,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

(三)在新进教师入职培训、研究生导师上岗培训中开设师德师风教育专题,将《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和爱国奋斗精神作为必修内容。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培育的重要内容。

(四)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五)建立包含“全国教书育人楷模”“荆楚好老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荣誉获得者的师德建设专家库,把师德示范典型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树立良好师德的传、帮、带作用。

(六)将每年9月设为“师德师风建设主题月”,设立“师德讲堂”,深入开展师德建设教育活动。

第五条  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推动基层党组织参与师德建设。

(一)重点从党员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中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优秀党员教师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深入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将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培训规划,定期组织轮训。

(二)将师德规范作为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师党支部书记轮训等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教师党员争一流、作表率。

(三)党员教师应带头联系学生,结对帮扶“生活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困难、心理困惑”学生,主动参与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主动担任学生班导师,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基层党组织应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督促党员教师联系学生制度的落实。

(四)对青年教师中的教学科研骨干、优秀留学归国人员,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进行联系培养。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六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

(一)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通过专题报告会、辅导讲座、党员组织生活等多种形式,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挖掘和提炼杰出校友、模范教师等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生动展现模范人物的师德风采。

(四)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广播、校报、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彰显榜样示范作用。

(五)发挥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优势,举办师德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七条  健全师德考核机制,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素养。

(一)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重要内容,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全过程,结合实际制定师德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每年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三)师德考核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将教师社会失信行为纳入师德考核评价内容。

(五)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考核结果存入档案。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师德表现不好的教师,实行警示告诫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进修深造、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九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一)健全完善领导听课、教学督导、教师互评等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

(二)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每学期开展覆盖全部课程的学生网上评教。

(三)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学代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四)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政策措施。

(五)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师德奖惩

第十条  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

组织开展校级“师德标兵”“十大教学名师”等评选活动,进一步突显师德典型的榜样作用和示范影响力。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严格师德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

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师德领导机制。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牵头,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团委、工会、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规划、部署、协调全校师德建设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单位师德建设相关任务。各学院下设系、实验室、课题组等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抓师德建设。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整体合力。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师准入机制。制定新进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德行考察标准和办法,在教师招聘录用和人才引进中应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德行考察,坚决把好入口关。实行师德承诺制度,新进教师应签订师德承诺书。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和考核细则,将高尚师德要求作为遴选和考核的首要标准。

第十四条  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各学院是师德建设具体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将师德建设成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在单位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师德师风问题突出的学院,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应关心、爱护、尊重教师,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努力解决广大教师实际困难。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充分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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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