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工作条例》的通知

鄂二师院行发〔2018〕51号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5浏览次数:1024

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条例》已经2018930日学校第14次院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8102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明确教师在教学各个环节中的任务和职责,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学院在实施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原则:充分体现学校总体培养目标,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点,具有科学性、前瞻性,保证学科基础课,突出专业核心课,强化实践环节,强调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务处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后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制定或修订,一般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毕业要求、核心课程、学时学分分配及教学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  各类课程必须合理分配学时,适当精减理论教学学时,充分保证实践教学与学生课外自主性学习的比例。应合理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扩大课程的可选择性,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

    第六条  各门课程排序坚持做到科学、渐进和连续相统一的原则,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既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无人而不设课。

第七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已确定主讲教师;制订教学大纲;选、编适用的高质量教材;实验与其他实践环节已具备必要的设备或设施,并做好开课准备;制定作业、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制订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各学院在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应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教学副院长审定,确已具备这些条件方可开课。

必修课的开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特别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信息化、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并针对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  各专业学科基础课旨在帮助学生建立学科认知,了解学科发展,为今后专业学习、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专业核心课旨在培养学生专业核心能力和素质。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必须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

第九条  专业选修课是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的补充和延伸,是为满足学生个性化修读需求而设置的,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发展方向选择修读。

第十条  通识选修课旨在拓展学生兴趣和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帮助学生建立合理知识结构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校内通识选修课新课申报工作,引进校外优质共享课程,不断拓展通识选修课课程库。每学期安排通识选修课开课,供全校学生选修,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同一课程原则上使用统一大纲和教材。根据不同专业及方向的要求和特点,可在统一大纲的基础上适当修正不同的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的名称、课程编号、课程英文名、学分、总学时、授课学时、实验/实践学时、适用专业、先修课程等基本信息;明确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规定教学内容的范围、深度及其体系和结构,提出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包括实践环节)、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根据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系统地安排各知识点的具体内容和学时分配,指出教学重点、难点,规定教学内容的范围和深度;明确本课程其他教学环节(如实验、习题课、讨论课、其他实践活动等)的学时(学分)、教学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规定本课程的考核方法和成绩核算方式。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应体现时代性、先进性、适用性,符合培养计划整体优化要求。从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角度,设计课程的教学目的、内容和进行各教学环节安排,既注意相关课程的衔接与渗透,又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和遗漏。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应符合规范性要求,按统一的规范格式编制,力求文字精练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学院组织各专业教研室编写,教研室可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师小组编写教学大纲初稿,交教研室集体讨论制定,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收审论证、管理和印发。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堂教学的依据。为保证课堂教学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教研室根据专业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作部分调整时,可向学院提出申请,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师应把课堂教学作为教育教学的主阵地,努力打造有深度、有难度、有挑战度的“金课”。

第十九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讲授质量的基础。授课教师应了解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处理好先行课与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制授课计划;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要求和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撰写教案;通过教研室加强集体研究。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统一。 

第二十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提高讲授质量,讲授内容应有严格的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不断加大课堂信息量,并结合讲授内容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教育。讲授内容重点突出、讲透难点,循序渐进,详略得当;理论联系实际,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因材施教,采用启发式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线上线下课程资源,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个性化、交互式和启发式教学。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重视学法指导,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学习,增加课堂有效互动。

第二十二条  教师语言应表达清晰、流畅、条理性强,师生均将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教师板书工整、有序、字体规范。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严格管理学生,答疑解惑耐心细致,虚心征求听课师生的意见并改进教学。   

第五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紧密结合教学目的、要求,精选课外作业题,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课程必需的作业量。作业题量和难度应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平时作业应作为其所修课程成绩的—部分,在课程的平时成绩中占一定比例。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l2以上且经督促仍未补交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学生的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应经教学副院长批准,且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三分之一。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记录,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有专门记载。对作业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与讲评,对在作业批改过程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课程平台、学习软件或其他网络学习工具等组织网上收交及批改作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教研室)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辅导和答疑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通过答疑解决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提高学习效率,了解教学效果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加强课外辅导答疑。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每12周应安排一次课外答疑时间。课外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下班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答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课程平台、学习软件或其他网络学习工具等组织网上辅导、讨论和答疑。

第三十一条  解答问题应准确、耐心。教师在答疑中应有问有答,通过师生间的相互问答启迪学生的思维。遇到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解答,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第七章  实验、实习与实训

第三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重要环节。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各环节实践教学所涵盖的实验、实训、野外实习、考察、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都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及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均应拟定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或操作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并在实验指导过程中耐心细致,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得做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改。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计算机类课程的上机操作除规定的课内上机以外,还要求学生课外完成一定时间的自行上机操作,以保证操作能力达到相应的标准或等级。

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努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鼓励学生把实验探索、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学生应用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四条  实习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生产实践过程,获得生产实践知识、技能,拓宽视野,接受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劳动观念的重要途径。

实习实训教学活动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规定,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制订出内容充实、安排周密、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重视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选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认真研究实习实训内容,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做好实习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教育实习尽可能结合承担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任务进行,指导专业实习尽可能结合承担生产、管理等任务进行。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方案和修改意见,及时改进教学。实习实训结束后,应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三十五条  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社会实践活动,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负责帮助学生完成实践立项、课题选定并参与学生实践全过程。对学生完成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作业、论文)应进行评定考核。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应通过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实验计算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能力和计算机使用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文献资料查阅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等基本技能;通过毕业论文(设计),使学生受到一次完整的科学研究基本过程训练。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尽可能与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份量、难度应适当,涉及的知识范围、理论深度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使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经过努力能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凸显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尽可能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各专业应建立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库,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由各系(教研室)或专业审定并逐年更新。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指导教师既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又指导学风,特别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求是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品德。指导教师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方面,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均应进行答辩。各学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负责论文答辩工作。可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成立一个或多个答辩资格审查小组和论文答辩小组。论文答辩小组要求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构成,人数不少于5人。论文答辩前须进行原创性检测。凡按计划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检测达到学校要求,经学院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且无违纪违规行为者,方可获得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查通过后,由答辩小组主持答辩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和答辩成绩(占60%)综合评定而成。综合成绩同时记百分制成绩和等级成绩。凡有抄袭、剽窃现象者,经认定属实,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一律以零分计算。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评定成绩后,按一定比例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从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第九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分为笔试和非笔试,也可综合使用。鼓励教师改革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学生学习评价方法,从重视期末考试的终结性评价向注重全过程考核的形成性评价转变。

第四十三条  期末复习期间,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辅导答疑,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划定考试范围或指定重点,更不能透露考试题目。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安排在考试周集中进行。考试课程应组织期中考试。期中考试应在课程教学时间内安排,一般为12节课。考查课的考查在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内进行。

第四十五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基本要求,突出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特点。命题前应制定命题计划,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实现考试科学化和规范化。试题覆盖面广,难度、分量适中,题型选择符合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目标要求。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的能力。教师应按课程考核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命题,命题时应制定评分标准,命题数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拟定后须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抽卷印制。

第四十六条  凡是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相同的基础课、公共课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应有两位教师监考。监考教师由学院选派,报教务处统筹安排。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对全校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八条  严格评分标准,认真准确评定试卷。评卷不得变更评分标准,也不得随意拔高或压低学生的卷面成绩。

第四十九条  考核计分和课程成绩计算方式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注重平时成绩的评定,严格过程考核。按时完成阅卷,及时报送、登录成绩。教学秘书应做好成绩的整理、统计工作。考试、考查、补考成绩一经评定并报送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十条  认真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应准确,定性分析应深入细致,对学生答卷反映诊断准确,问题成因分析客观,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进意见明确、具体、针对性强。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试卷及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材料以课程为单位进行存档,每门课程考试试卷及相关教学材料根据课程类别按要求由开课学院统一保存备查,保存期四年。教务处每学期组织检查。

第十章  教材编选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培养目标选择高质量的教材,关注相关学科发展适时引用合适的教材,贯彻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精神。

第五十三条  各门课程应优先选用国家教育部推荐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少数新开课或选修课可根据专业特点选用自编、参编教材,且必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教师选用和订购教材,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材中心统一订购。

第十一章  教学资格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探索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五十六条  新进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统一岗位培训,明确教师职责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熟悉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及工作规范,以便尽快地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不断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加强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与技能,提高从教能力。

第五十七条  新进教师入职半年内不得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学院须为新进教师安排一名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好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导师,指导青年教师备课、撰写教案,要求青年教师在导师的课堂(实验室)随堂听课,安排试讲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同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参与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严格训练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认真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五十八条  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讲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岗前培训,接受了青年教师导师完整一年指导并考核合格)、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应优先安排有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本科低年级基础课教学工作。

第六十条  因教学需要,各学院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应经被聘人员单位同意和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正常工作时间内,其每周授课不得超过4学时。

第六十一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应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章  师德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十二条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十三条  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署名时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学术评价。

第六十四条  凡在师德、学术道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在年终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出国进修和学术梯队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在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应突出师德及学术道德方面的表现。

第六十五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依据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六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按时上下课,上课时不接打手机、不响铃。

第六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必修课原则上不得进行异动与变更。如确有必要,应在开课前审核教学计划时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办理。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教师应按课程表时间和教室上课,因事因病不能上课的,应按调、停、代课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每学期每位教师调课、停课累计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

第六十九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含教辅)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实施的,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第七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条例》(鄂二师院行〔201275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鄂二师院行发〔2018〕51号,教学工作条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