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15浏览次数:24

院教201781

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本校在籍学生证明其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学生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本人学生证。为规范学生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并注册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发放相应的学生证。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教务处组织新生进行图像采集,统一办理新生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习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学生证。

第四条  父母户口所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学生才享受火车票优惠卡待遇。火车票优惠卡在新生入校后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一)优惠卡因损坏或丢失需重新办理的学生须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方可办理。

(二)优惠卡每年充值一次。充值时间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安排。

第五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其中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栏内的乘车区间,应填写父母户口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如因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更改。

第六条  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注销。

第七条  因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而变动学籍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对学生证信息进行变更。

第八条  学生证因严重损坏需要更换的,经教务处审查后上缴旧证后更换新证。

第九条  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谨防遗失或被他人冒用。学生证遗失后应办理挂失手续。凡不办理挂失手续而引发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生证如有遗失,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集中报教务处补办。

(二)补办学生证时间统一为每个月20日(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正常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外,还必须收回违规学生证,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学生证。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

(三)个人持多个学生证;

(四)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891日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院教〔2011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