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鄂二师院行发〔2018〕53号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5浏览次数:1158

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2018930日学校第14次院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

         2.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

         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8102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教学中有有损教书育人的言行。

    (二)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及以上。

(三)未经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上课时间打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干扰上课秩序。

(五)阻挠教学督导员或由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六)擅自将上课时间用于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七)上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或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八)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九)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十)作业不布置或布置了不批改达23以上。

    (十一)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未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十二)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二)教师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三)课前未认真备课,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80%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

(四)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五)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六)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八)选用教材存在严重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九)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四)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未按要求执行监考守则,如监考时擅离考场、看书报、看手机、批阅试卷、闲谈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二)教师命题时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试卷内容或参考答案有较多差错。

    (三)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不认真,出现较多差错。

    (四)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理、提交教学及考试相关档案资料,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五)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没有及时命题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二)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造成严重后果;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以保密的情况。

(四)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五)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总分差错;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六)监考老师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七)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课程考核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二)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造成不良后果。

    (二)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且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三)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或学院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致使空堂15分钟以上。

    (四)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五)学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无课堂教材。

    (六)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后果。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未保障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造成不良后果。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事故的检举过程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打击报复;或在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丢失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管理档案或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档案。

    (四)未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

    (五)在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制作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六)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露考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七)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事故被发现、检举后,由发现者或受理者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记载表》(附件1)。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特殊情况说明表》(附件2),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定,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反馈最终处理决定,单位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执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事故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附件3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处理的具体工作程序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800元,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8001500元,取消事故当事人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取消事故当事人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根据绩效工资相关管理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四)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五)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六)对于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分管校领导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扣发不少于一个月的责任绩效工资,所在单位在学校年度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以上扣发的绩效工资将在年度拨付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进行核减。

    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公开批评处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由人事处执行。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根据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通知,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记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由人事处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各级教学与管理活动。

(二)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三)当事人如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还须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201264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鄂二师院行发〔2018〕53号,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